常德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德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英译名:changdeshehuizuzhilianhehui。缩写:CSL。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依靠全市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力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加强社会组织发展的理论研究,推进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密切全市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开展社会组织与国内外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活动,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泓鑫桃林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会组织理论研讨和政策研究,探索社会组织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为全市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监督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开展会员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单位横向联系和资源整合,组织开展各类社会组织公益活动、论坛和学习考察活动;

(三)开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参与专业考试和职称评定;

(四)开展会员服务,提供信息咨询、培育指导、活动组织、宣传推介等公共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五)促进社会组织自律规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意识,提升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六)承接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培训指导、等级评估等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项目实施;

(七)开展社会组织相关的其它服务型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全市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或工作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审批表;

(二)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业务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政策文件和相关资料服务;优先接受本会提供的宣传、经验推介、学习考察、培训;优先获得免费提供的相关法律援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级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与本会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交流、反映社会组织活动信息;

(五)宣传普及社会组织管理科学知识;

(六)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两年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由常务副会长组成,设5-9席,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如因异动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职的,由常务会议讨论,及时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举办与联合会有关的重大事项或活动必须先经市民政

局审批备案,任何以联合会名义冠名的活动都必须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开展。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基金,每年会费收入的10%注入基金,基金接受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的定向捐赠。基金主要用于优秀会员单位的奖励扶持和公益活动支持。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组织的账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常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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