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常德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向本会交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本本会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1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3、理事单位:1000元/年;
4、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取
(一)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交纳会费;
(二)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1-3月)交纳当年会费,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三)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
(四)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
(五)本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开具常德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本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二)会费收支统一纳入本会财务账户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民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核算,配备兼职会计人员。
(三)根据本会工作计划和会员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会费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等;
(五)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会公益活动,主要如下:
1、社会组织相关调研、咨询;
2、会议、培训、考察;
3、资料、印刷等费用;
4、开展本会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公益性开支;
5、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
6、专职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干部除外)工资福利及其他必要工作经费。
(六)会员自动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七)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核准报理事会同意,可酌情减免会费。
(八)本会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七条 本办法经联合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票决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