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常德社会组织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9-11-18 11:48:28     点击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增收节支,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促进联合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联合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会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联合会财产的构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联合会服务会员的一个重要方面,联合会财务部(或主管会计)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联合会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联合会发生的每项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联合会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活动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主管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复核。

第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九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十一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联合会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部(或主管会计)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联合会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工作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

第十五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督促负责收款人员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十六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秘书长。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等;②不属于办公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秘书处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责任到人),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双倍折旧法计算(年末一次性核算)。

第二十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的会费收入、其他服务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或拨款等,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联合会损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在开展活动中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管理联合会的重要内容。控制好管理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开支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聘用人员工资、福利费、医药费、员工培训经费、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奖励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常德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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